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市监规〔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行为,建立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市监规〔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0日
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或价格调整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的一定幅度时向主管部门履行的价格告知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套一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应按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商品房套数,一次办理全部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上下15%(含15%,下同)时,应在调整之前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变更。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申报日期;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码、坐落位置,以及每一套商品房的房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备注等。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数据报送人身份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