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实施单位 |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国土资源部 |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
安全监管总局 |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质检总局 |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科技部 |
7、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财政部 |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中央网信办 |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
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人民银行 |
14、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 |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
中央编办 |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
人民银行、 |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
税务总局 |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
证监会 |
19、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 |
证监会 |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
《上市公司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
证监会 |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质检总局 |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
证监会 |
23、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
财政部等有关单位 |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
国资委 |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等政府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
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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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财政部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 |